拒绝执行难调解 查控一体反规避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自开展“菊城亮剑”执行专项活动以来,注重查控一体化,讲究办案技巧与实际工作的结合,让规避执行行为无处遁形。2021年7月15日,顺河法院执行局利用查控一体的办案方式执行了一件规避执行案件。
孙某雇请王某在某工程公司中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王某在操作中因出错摔倒至伤残。王某所实施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依法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王某50000元经济损失;孙某依法赔偿王某15087元经济损失(已调解支付)。但工程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顺河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19日,顺河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此多次做某工程公司的思想工作,但工程公司负责人总是以需向上面请示方能付款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执行人员查询某工程公司存款时,发现本公司账户存款寥寥无几。面对这样的情况,执行人员运用查控一体的办案方式对工程公司进行严密监控。最终,在执行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将案款扣划与申请执行人。
自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顺河法院运用查控一体的办案方式执结了多起案件,很好的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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